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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求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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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责任划分要以认定书为准。
你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先予执行。
1992年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此《办法》已经废止,被后来出台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取代。而在《交处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该由谁来预付医疗费,也没有授权交警可以指定某人预付,更没有规定不付钱可以暂扣车辆。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我现在还可以要求赔偿什么呢??我差点命都没了,难道就这样了事了吗?
先等事故认定书下来再说吧,一切赔偿都以事故认定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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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是操蛋,喝酒还骑摩托??两者都是机动车,赔偿按交警认定责任划分!!!!
不服可以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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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交通事故的各项赔偿都是有法律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标准计算。对方很难搞什么鬼,而且法律对于事故的处理的也是有时效规定的,就是说如果超过一年不主张权利,就丧失胜诉权。因此你不必担心,对方拖延时间反而对他自己不利。此外,经交警调解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为有效合同。如果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