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对手“恶意挖角”,主播集体跳槽,真的足以构成不正当竞争吗?|数字经济法律实务
最佳答案:
案件事实:
2018年7月25日,斗鱼鱼乐公司与游梦星空科技公司、滕云强签订协议,约定滕云强在斗鱼平台进行解说,担任主播,解说类型为“英雄联盟”。2019年2月,滕云强转至虎牙平台直播,同时停止斗鱼直播,导致斗鱼平台用户数量减少。2019年8月,评估公司出具报告称,滕云强转换平台导致斗鱼经济损失399.34万元。斗鱼公司称,2019年1至3月,虎牙公司集中挖角斗鱼6名主播,导致网络上对斗鱼的负面评价,侵害了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斗鱼公司起诉虎牙公司不正当竞争。
判决:
法院认为斗鱼公司主张虎牙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据不足,滕云强行为不属于审理范围。判决驳回斗鱼公司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斗鱼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构成?
判决解读:
1. 法院认为,滕云强与斗鱼的法律关系已明确约定,其行为实质属合同争议,不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畴。
2. 基于网络直播行业特性,主播跳槽是直播平台间的正常竞争,虎牙公司接收跳槽主播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3. 斗鱼公司未提供虎牙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包括具体方式、目的和后果。仅凭主播跳槽和观众流失,不足以推定虎牙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
对商业实践的启示:
经营者在竞争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遵循谦抑性原则,避免过度干预市场自由公平竞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案号:(2021)鄂知民终568号
(2019)鄂01民初6437、6438、6439、6440、6441、6442号
声明:本文案例裁判观点仅供研究观察,不作为直接援引。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应考虑案件细节差异,避免过度干预市场自由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