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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跟个人签订项目合同有什么风险?(和项目签合同与固定期合同有什么区别?)

本文目录:

企业跟个人签订项目合同有什么风险?

 最佳答案:

      企业跟个人签订项目合同的风险:

      (一)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乙方承担的风险

      (二)合同条文不完整,隐含潜在的风险

      (三)合同中仅对一方规定了约束性条款的不利合同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用存在哪些问题

工程施工到一半,双方产生纠纷,南宁公司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福建公司退出施工工地,并进行结算。 经查,福建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工程施工地在南宁市青秀区。本案存在选择管辖,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南宁公司没有就近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而是跑到千里之外的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意见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结算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福建公司与南宁公司是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生纠纷,根据上述规定,南宁公司可以向福建公司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福建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地是福建省福州市,因此其住所地是福建省福州市。涉案工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因此合同履行地是南宁市青秀区。因此,南宁公司要起诉福建公司,可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笔者认为,南宁公司在选择向哪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节约成本。因南宁公司在南宁市,如果就近选择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从而降低诉讼成本。2、方便诉讼。此类纠纷一般要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如果选择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可为鉴定需要进行的实地测量提供方便,从而减短鉴定时间,为案件的审结提速。 南宁公司舍近求远,选择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也许是更相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作出公正的判决。

和项目签合同与固定期合同有什么区别?

有问 必答 问 题 我单位与一家第三方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项目,这个项目需要由我单位的员工来完成。而我单位招聘到这个项目的员工,签订的都是项目合同,以该合作项目的结束为合同的终止时间。那么,如果该项目结束时间未定(可能会是很多年),我单位与这些员工是应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项目合同?如果已签订项目合同,因项目终止时间未定,是否相当于这个合同没有期限?能否再转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项目合同没有试用期,是否意味着我们不能约定试用期工资? 解 答 该公司的问题主要是对劳动合...质的认识存在疑惑。劳动合同根据终止时间的不同区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项目合同)。选择项目合同是由劳动合同期限由项目的进展来定,终止时间具有不确定性;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时间,终止时间具有确定性。但这两种合同在解除条件、解除或终止成本上是一样的。
并不是只要是在项目上工作的员工都应该签订项目合同,而不能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对于项目合同的签订条件,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一项工作任务在两年内肯定是能够完成的,但是又不能确定什么时间完成,那么签订项目合同就能够满足这种弹性要求;如果一项工作任务在两年内肯定完不成,那么基于用工的长期性,建议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短于项目周期的,则可以延长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合同长于项目周期的,则周期满后可以解除合同或安排至别的项目。如果已经签订了项目合同,而该项目的持续时间会多年以上,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将项目合同变更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协商解除或终止原项目合同,改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项目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不能约定试用期,那么就当然不能约定试用期工资。但是,变通的方式一般体现为在合同里约定一个相对低的工资,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例如3个月或6个月之后,公司再单方面上调合同约定的工资,以达到加薪的目的。
在企业用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因企业与外部第三方公司的合同而产生的用工情形,基于外部合作是有期限的或项目是有周期的,因此企业与该项目的员工签署项目合同,以满足这种用工需要,这本身也是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存在的价值。选择了项目合同,就是基于其到期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不应担心周期过长而改变使用该类合同的初衷。
(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