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留车辆
最佳答案:
交通事故扣留车辆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扣留的条件、期限和退还条件。
1. 扣留的条件
-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 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 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 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2. 扣留的期限
- 关于车辆扣留期限,《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给出具体的时间,但根据扣留车辆的原因是为收集证据需要,那么,通常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完成后,已不再需要收集证据,车辆已无扣留之必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车辆退还当事人。
- 一般期限,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鉴定,约定的检验、鉴定期不得超过二十日,检验、鉴定报告收到之日起两日内送达当事人,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当事人领取扣留的车辆。一般期限则为3 20 2 5=30日,即一般车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 特殊期限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不常用,理论上车辆特殊扣留期限最长不超过137个工作日。
3. 退还条件
- 交通工具退还的条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四条规定是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检验、鉴定皆是为了查明事故责任收集证据的手段,一旦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完毕,即不需要再检验、鉴定,交通工具应当退还。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可能因多种原因被扣留,并且有一定的扣留期限。一旦完成必要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车辆应及时退还给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