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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4全文(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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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4全文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4全文

 最佳答案:

      截至2023年10月21日,《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尚未进行全面的更新和修订,因此没有2024年的全文内容。

      总则

      - 目的: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

      -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

      - 定义:二手车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

      设立条件和程序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登记。

      -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需为独立中介机构,有固定场所、专业人员及规范制度。

      -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符合《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

      行为规范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

      - 卖方需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提供相关证明和真实信息。

      - 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提供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 交易应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禁止性规定

      - 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已报废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以及在抵押期间或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等。

      以上内容可能不包含《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所有条款和细节。如果需要最新的全文内容,建议查阅相关政府网站或联系相关部门获取最新信息。

2024二手车交易税费新政策是怎样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调整了二手车交易的征收率,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了具体征管问题。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3年8个月期限内,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一、二手车交易税费新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调整了二手车交易的征收率,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了具体征管问题。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3年8个月期限内,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仅限于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一)不适用0.5%的三种情形。
1、二手车经销纳税人销售其自用的;
2、二手车经销纳税人收购二手车自用后再销售的;
3、非二手车经销纳税人。
(二)不适用0.5%三种情形的计征方式。
1、国税函[2009]90号规定,按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3%减按2%计征,应开普票,不得开专票;
2、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核对当初是否为小规模、是否未抵扣,历史数据可能会翻十几年前的旧账;如果是先作进项转出,后又抵扣的,难以核实。
3、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已废止的财税〔2013〕第3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购进使用后再出售的,应适用13%税率,可开专票。应抵扣未抵扣的,应按13%;只有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才可适用3%、或按3%减按2%。
二、二手车过户的基本流程
1、旧机动车交易签订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各持一份,经工商部门备案,方能办理车辆变更或转籍。请注意证件是否齐全,是否与车主身份证一致。如有不符,应当由原车主提前变更。
2、合同签订后开具旧机动车交易发票,相关费用的承担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
3、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和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前往车管所办理车辆行驶、登记证的变更或转籍。特别要注意交易车辆有无违章或未处理的事故。
4、持已经变更的登记证、车辆行驶证,前往购置附加费大厅办理购置费的变更或转籍。
5、变更养路费车主姓名或转籍。注意查看购置费档案是否健全,养路费是否欠缴。
根据税法规定,车辆、船舶发生过户、迁移的,应于发生过户、迁移之日起30天内,携带当年度的纳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分别到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而当年度未缴纳车船税(或以前年度有欠税)的,须完税后再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三、二手车交易税费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为促进汽车消费,现就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企业条件、许可证申领材料、二手车产品目录HS)

为推动二手车出口行业的健康发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以及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一套详细的出口规定和流程。自2024年3月1日起,这些要求正式实施。
首要任务是明确二手车的定义,即在达到报废标准前进行交易的汽车和挂车,但排除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二手车出口企业需在境内注册,且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有记录,无论是生产还是流通企业,都要符合严格的企业资质条件。
出口管理方面,二手车实行许可证管理,商务部负责政策制定和监督,各部门各司其职。企业需提交详细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务经营状况、发展规划和相关证明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材料审核,企业通过审核后可开展业务,但需每年重新申报。
出口程序包括二手车转让登记和出口许可证申领,以及出口前的车辆检测和目标市场准入声明。禁止出口的车辆类型包括报废标准车辆、海关监管中的车辆等。所有参与方需履行职责,如省级商务部门需加强监管,确保企业诚信经营。
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需提供详细的申请表、出口合同、车辆登记证书和检测报告等。若企业违规,将受到信用记录处罚,并可能面临法律追究。检验机构需确保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有效。
新规定还明确了过渡期安排,要求先前已获许可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6个月内符合新要求。旧有的相关通知规定将被本公告取代。
附件中详细列出了二手车产品目录,供企业参考。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发布此公告,以期规范二手车出口市场,促进国际交易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