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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证明是借贷关系人(01/05)

怎么证明是借贷关系人

怎么证明是借贷关系人

 最佳答案:

      证明借贷关系人可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借条是关键证据,若有借款人签字或手印的借条,明确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内容,能直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且借条需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如注明双方身份信息。其次,转账记录可作为有力佐证,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支付平台转账等方式的记录,能显示资金流向,与借条相互印证借款事实。再者,聊天记录、短信等沟通内容若提及借款事宜,如借款金额、借款原因、还款承诺等,也能辅助证明借贷关系,需注意保留原始记录,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证人证言也有一定作用,知晓借贷事实的第三人,如借款时的在场人,能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及交付借款等情况,但证人需具备相应的作证能力和可信度,且证言应与其他证据相互协调。此外,电话录音在合法情况下,若清晰记录双方关于借贷的对话,同样能对借贷关系起到证明作用,录音时要保证音质清晰、内容完整且未经过剪辑篡改等,综合以上各类证据,可有效证明借贷关系人。

借贷关系公式?

      1、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会计恒等式)

      收入-费用=利润

      2、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发生额-本期减少发生额(具体是借方还是贷方要因为资产与费用的方向一致,因此其记账规则也是一致的;而等式的另一边的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的记账规则也是一致的,但是其方向会与资产与费用正好相反。

      此时只要确定这些要素当中一个要素的记账方向,剩下要素的记账方向就因为这个公式而自然而然被确定了。

      具体来说,如果假设(注意是假设)资产的增加记为借方,减少记为贷方,剩下要素的记账规则便是:费用与资产相同,也即其增加记为借方,减少记为贷方,其余三个要素与资产正好相反,也即增加记为贷方,减少记为借方。因为只有这样,等式才能保持最初的平衡。

如何认定借贷关系真实性,如何综合各因素认定

      您好,

      一、如何认定借贷关系真实性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1、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

      2、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在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此时,则还应当具体区分债权凭证的种类和内容作出判断。

      (1)借据

      借据一般是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的债权凭证,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内容一般记载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数额、借期、利息、借款时间等。按照通常的交易惯,借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78988e69d8331333365633964据是在出借人交付借款的同时出具的,在借款人实际归还借款后销毁,或者以出借人出具收条的方式予以作废。但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供需双方力量对比的失衡,很多时候,借款人系在实际收到借款前就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据,此种情况下的借据,则在内容上和性质上更接近借款合同了。

      (2)收据

      收据或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交来的钱款的凭证。通常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会以收条方式表明借款人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借款,而企业作为借款人的情况下,则一般通过出具收据的方式,以方便会计入账。收据或收条的内容通常会载明付款人、收款人、收到款项的数额、时间等。在民间借贷中,收据或收条除了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出具,从而作为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的证据外,还可能在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时候由出借人出具,从而作为借款人据以抗辩借款已经实际归还的证据。收据或收条从内容上和性质上看,与借款合同和借据不同,更强调款项的实际给付而不是双方之间的借款合意。

      (3)欠条

      民间借贷关系中的欠条一般是借款人单方向出借人出具,用以表明所借款项、借期、利息等内容的凭证。有的欠条并不记载债权人,而以实际持有欠条的人为债权人。与借款合同、借据等不同,欠条所表明的欠款内容可能并不仅仅因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而形成,当事人之间基于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经双方对账、清算后,亦可形成欠条,明确尚欠款项数额和归还期限等。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

      二、如何综合各因素认定借贷关系真实性

      在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发生借贷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除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债权凭证外,还应综合审查其他事实和因素。法官应当在审查借款合同、借据和借款交付凭证等直接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之外,还应当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和判断,并对比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盖然性标准,形成内心确信,作出最终认定。

      1、借贷金额

      通常情况下,人们在对待不同的借贷金额时,采取的谨慎注意程度往往存在差别,在借贷金额不大的情况下,资金交付方式选择多样性、随意性较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果出借人主张借款通过现金方式支付,通常通过审查借据等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即可完成事实查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借贷事实。对于大额借贷,人民法院通常应当对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资金往来交付证据、企业会计资料等综合审查认定。对出借人主张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大额借贷,在出借人无法提供借据等债权凭证之外的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已经实际支付的情况下,则应当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关系、交易惯等相关事实,从而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此外,借贷金额与当事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借款来源和用途等相关事实均有不同程度的牵连,查清借贷金额本身不仅是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借款本金的需要,也是进一步结合其他事实认定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的必要一环。

      2、款项交付

      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清,一般应当包括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的情况等多方面内容。其中,交付方式主要指款项系通过银行转账、票据支付还是现金支付等方式予以实际交付。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对于难以证明实际交付的借款,往往主张系以现金方式交易从而逃避举证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对此应当谨慎对待。对于出借人主张以现金交付的借款,则应当对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等交付细节进一步予以审查确认,从而力求查明款项交付的事实。

      3、当事人的经济能力

      审查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主要是对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和钱款来源进行审查,同时也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借款用途予以审查,从而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形成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的内心确信。在当事人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存在异议,或者虽然案件当事人双方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时候,则为了进一步查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有必要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和财产变动情况等予以审查,从而对交易是否实际发生作出综合判断。

      4、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

      之所以在合同解释上考虑交易习惯,是因为作为交易主体的行为,通常受到习惯的支配,有时当事人之所以没有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是因为双方对于也已形成的交易习惯均认为自然属于合同内容,无须明示。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交易习惯,需要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方面,需要证明确实存在该交易习惯,另一方面该交易习惯应当为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和遵循。由于交易习惯的多样性,在认定和适用时,应当特别注意公开性、公认性、合法性原则,除能够证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特别交易习惯外,对于更大范围内的交易习惯,应当原则上以一定地域或行业内反复、稳定存在,具有区域或行业内交易主体共同认知和认可的习惯,方能确认为交易习惯,而且,交易习惯的运用应当以不具备反证为前提。

      5、证人证言

      需要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在审查证人证言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特别是对于客观证据较为薄弱的案件,更要注意甄别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在认定证人证言的时候,还可以灵活运用对质等方法,以便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

婚外情期间借钱给情人 借贷事实如何认定

      为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原告向法院提供银行转账支票、支票存根、委托书、手机短信等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