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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保护]怎么保护文物古迹

0 新人999 新人999 2023-04-08 16:26 427

历史保护

怎么保护文物古迹

      首先是对物古迹的保护。文物古迹包括类别众多、零星分布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遗迹、遗址、杰出人物的纪念地,还包括古木、古桥等历史构筑物。
      其次是对历史地段的保护。历史地段包括文物古迹地段、历史街区。文物古迹地段指由文物古迹(包括遗迹)集中的地区及其周围的环境组成的地段。历史街区指保存有一定数量,一定规模的历史建构物且风貌相对完整的生活地区,该地区的整体反映某一历史时代的风貌特色,具有较高的价值。
      古城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延续。古城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延续包括古城空间格局、古城自然环境、城市建筑风格三部分。
      古城空间格局包括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轴线、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它们能反映城市的文化景观、规划布局思想、历史发展、社会文化模式;古城自然环境包括城市及其郊区的重要地形、地貌、原野、与重要历史有关的山、水、花、木、原野特征。城市的自然环境与城市的景观、文化、生态紧密相联;古城建筑风格包括建筑的式样、高度、体量、材料、平面布局、与周围建筑的关系等。建筑风格影响城市风貌特色。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
      当谈到部分城市在各自的建设发展中对城市历史文化建筑遗产的保护情况时李秉毅表示,实践证明,各城市在各自的建设发展中大多都注意并保护和有效利用了历史文化遗产。但也有个别城市做得不尽如人意。原因多为这些城市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与原则不太了解。
      李秉毅介绍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主要有9个方面:
      原封不动的保存(冻结保存):原封不动的保存,保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这是联合国提倡的标准。一般对文物古迹应原封不动的保存;
      整旧如故——谨慎修复:对于残缺的建筑(古遗迹)修复应“整旧如故,以存其真”。《威尼斯宪章》提出了世界各国公认的两个修复原则:修复和补缺的部分必须跟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有助于恢复而不能降低它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信息价值;
      增添部分必须与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能辨别历史和当代增添物,以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性。此外,加固、维护应尽可能地少,即必要性原则;
      慎重重建:一些十分重要的历史建筑物因故被毁。由于它们是地方重要的特征、象征,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重建。重建有纪念意义。但是,重建必须慎重,必须经专家论证,因为重建必然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又耗资巨大,还破坏了遗迹。在更多情况下保存残迹更有价值;
      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以续继原有使用方式为最佳,也可以为博物馆,作为参观旅游景点要慎重,防止被破坏;
      保持历史街区和古城的格局特征。重点保护好历史街区和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轴线、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
      保护特色建筑风格:保护特色建筑风格,包括建筑的式样、高度、体量、材料、颜色、平面布局、与周围建筑的关系等。控制适当的建筑尺度——高度、体量非常重要,切记今古不同,不要求高、求大;
      保护历史环境:事物与其存在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不可以脱离环境而存在。历史文化遗产环境的意义更重要,重要的、特色的、与重要历史有关的地形、地貌、原野、水体、花木及其特征都要保护;
      拿不准的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应暂不拆除。许多偏远的地方,尤其是山区农村,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虽然不是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却也是历史文化遗产,有相当高的价值。当地人不知道,有没有财力和机会请专家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暂不拆除,以免造成遗憾,待专家论证后在根据情况处理。
      做好历史文化古城和历史文化地段保护规划。规划是龙头,保护必须以规划为前提,规划必须先行。有了规划,按规划进行保护。

怎样保护历史文化遗产(20字左右)

      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全民参与。历史文化遗产就会得到很好的保护。

怎么保护文物古迹

      立法!然后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呼吁全市民的参与意识;积极开展各项活动把活动开到学校,村镇各乡,机关单位组织.
      限于石质文物的种类繁多,材质复杂,我们仅就考古发掘中常遇到的,不同类型的可移动石器的保护处理方法作一简述。各地在历年的考古发掘中,出土的诸如,原始社会的磨制的石斧、石铲、石刀、石锄等,以至历代的石雕艺术品、造像、碑刻、墓志铭等。出土时多有不同程度的破损污染破坏。
      石质文物因受地下埋藏<--ADV_CONTENT-->环境的污染,不浸蚀盐类的结晶作用会发生粉化、变色、生霉、起甲、酥碱破裂,蚀孔等破坏。由于石质不同处理方法不一样,出土后的检测可在石面上滴上一滴浓盐酸,观察有无发泡反应。碳酸钙类石质对酸是极敏感的,如有发泡反应切不可用酸类溶液处理,应选用中性或弱碱性的溶液处理。而属硅酸盐类石质则无明显反应,若有难溶盐类沉积物,可用弱酸类溶液软化。
      古代雕刻的艺术品所用天然石材种类很多,这里仅就主要几种材质的洁除处理方法作一介绍。属同一类的花岗岩、玄武岩,石质坚硬无孔隙。器物出土后多处于稳定状态。花岗岩含有66%以上氧化硅,是一种酸性岩石,玄武岩则是一种盐基性岩石,氧化硅含量不到52%。在恶劣的地下环境中,表面会沉积一层碳酸类或氧化铁和氧化硅等物质的黑色硬壳。洁除工作可用硬毛刷沾9:1的四氯化碳、甲苯溶液刷洗,使黑色硬壳软化后再清除,然后以蒸馏水冲洗药液,可溶性盐类的去除,可在细流水中校长时间浸洗再用蒸馏水加热在45℃左右浸泡,放入超声波清洗器中,可以快速洗除。最后以微晶石蜡渗渍封护。砂岩和灰岩都是比较多孔的,表面腐蚀主要是由可溶盐类的结晶形成硬沉积物,看上去仿佛是从毛孔里渗出的纤维晶状体。会使石面雕饰,文字模糊难辨认。洁除办法可用流动水浸洗,然后以硝酸银滴定法测试氯化物的排出含量,直至测不出为止。用纸浆将石面贴严,纸浆的水分被石头吸收,纸浆层外面干燥,内面略有收缩,石头面上就会被盖上一层多孔物质,石头吸收的水分溶解的可溶性盐类,到一定的时候,向外挥发在纸浆内形成盐壳,纸浆壳在20天左右换一次,反复处理2~3次,会把可溶盐类吸净。
      石面酥解或有贴金彩绘情况,必须先加固,可用各50%的乙酸戌酯和丙酮溶剂配2%的硝基纤维素溶液,给石面涂刷加固,把酥松的砂粒粘紧,彩绘固定后,采用纸浆包糊法提取可溶盐类物质。难溶盐壳则可用5%的稀盐酸作局部软化,而后机械方法剔除。依我们前面介绍的,需用酸试验,如为碳酸钙类石质慎用酸液处理。如必用酸类软化盐壳,可先将周围石面用清漆或三甲树脂封护。如难溶的石膏、硫酸钙类玻璃结晶状盐壳,可用电烙铁给盐壳加热,使结晶石膏物质受热膨胀解体,但温度控制得不可过高。灰岩类石器受热过度会生成石灰,不可用此法。
      大理石是一种灰岩变质而来的,切不可用带有油脂和酸类的溶液洁除,清洗剂可以采用中性溶液。如氨皂液,用100ml蒸馏水配10g医用软皂和l%的氨水。另外,还可以采用2%的硼酸或2%的氯亚明,以及5%~10%的氢氧化胺溶液清洗大理石质的文物器表。器面坚硬锈壳可用清漆将周围封护,弱酸软化锈壳后机械方法剔除,洗去酸液,去除周围的清漆。
      严重风化酥解的石雕刻文物,采用化学加固封护时,要按以下几条要求去做。第一,加固材料对酥化层加固应有较深的渗透力,才能确保石器的有效保护。第二,采用的保护材料加固后的石器应具有较好的透气性和防水性,确保石质内空气、水分可以透出来,有一定的“呼吸”能力,第三,所用材料不应有亮光感,不然会改变石器外观。第四,耐老化性能好。
      大理石质文物常会出现表面严重腐蚀呈呆板的白色粒状化,用手指可以掐落石粒。这类器物可用红外灯烘烤,灯的距离在1m以上,趁热涂微晶石蜡与石油醚软膏。软膏即熔化,被疏松和多孔石质吸收,石油醚被挥发掉,继续涂至石蜡不再吸收为止。
      对于剥蚀成不成形的酥松结晶体,可以用氢氧化钙溶液浸渗进孔隙内,每隔几天渗一次共处理三次。干燥后用10%的可溶性干酪素加固形成一层酪酸钙和碳酸钙薄膜使粉化石粒凝结起来。
      质地疏松的小件石刻艺术品,可用减压法浸渗。将器物用有机溶剂稀释的聚甲基丙烯酸酯类液中浸泡,然后放在真空干燥器内处理,开启真空泵,造成干燥器内减压,使气泡从浸泡溶液的石器中排出,直到气泡完全停止,风化严重的石雕件也可以用有机硅材料加固,以甲基三乙氧基硅烧和甲基三甲氧基硅烷单体配制成的乙醇溶液,再加上固化剂、促进剂。渗固后石质表面孔隙度好,透气性能好。
      轻微风化的石器,可以用氢氧化钡水溶液浸渍石雕,50℃的恒温液中浸泡1昼夜,取出后让其自然干燥,空气中二氧化碳与氢氧化钡作用,石器表面会生成坚固的可溶性碳酸钡,经处理后的石器表面会增加强度,表面不再酥化掉粉。还有一种醋酸纤维素也可以用来加固酥粉石面。先用苏打液煮洗掉废电影胶片上药膜,再用醋酸溶解洁净的胶片,然后配成2%~3%的溶液,以此液浸涂加固。
      石雕艺术品,出土时破碎、残损器物的粘接,通常采用GJ301快干胶,三甲树脂、热熔胶、聚醋酸乙烯酯、聚甲基丙烯酸酯类材料,丙酮稀释粘接。修补剂常用:纤维素加熟石膏、颜料;丙酮、乙酸戌酯混合,10%硝基纤维素,拌300目白砂粉,调成油质膏;以丙酮、聚醋酸乙烯酯乳液加岩石粉及无定形二氧化硅、颜料,调成修补膏,刮填修补石器的粘接缝和残缺面。
      参考资料:http://bbs.uua.cn/dispbbs.asp?boardID=25&ID=3538&page=10

保护历史文物的主要措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准则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予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第二条本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的保护。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保护的任务是通过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和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所有保护措施都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第三条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第四条文物古迹应当得到合理的利用。利用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不应当为了当前利用的需要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第五条保护必须按程序进行。所有程序都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专业规则,并且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文物古迹价值的评估应当置于首要的位置。第六条研究应当贯穿在保护工作全过程,所有保护程序都要以研究的成果为依据。第七条保存真实的记录,包括历史的和当代的一切形式的文献。保护的每一个程序都应当编制详细的档案。第八条建立健全独立稳定的工作机制。要依法加强基层文物保管机构的管理职能。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重要的保护程序实行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等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第二章保护程序第九条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原则上所有文物古迹保护工作都应当按照此程序进行。第十条文物调查包括普查、复查和重点调查。一切历史遗迹和有关的文献,以及周边环境都应当列为调查对象。第十一条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古迹的价值,保存的状态和管理的条件,包括对历史记载的分析和对现状的勘察。对新发现的古遗址评估需要进行小规模试掘的,应依法报请批准后才能进行。第十二条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级别,必须以评估结论为依据,依法由各级政府公布。已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应进行“四有”工作,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保护范围以外,还应划出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文物古迹相关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第十三条制订保护规划必须根据评估的结论,首先要确定主要的保护目标和恰当的保护措施。一般规划应包括保护措施、利用功能、展陈方案和管理手段四方面内容,特殊的对象可制订分区、分类等专项规划。各类保护规划特别是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规划都要与当地的总体规划密切结合,并应当依法审批,纳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第十四条实施保护规划必须进行专项设计。列入规划的保护工程的专项设计,必须符合各类工程的规范,依法审批后才可实施。列入规划的展陈和教育计划,也应当进行专项设计。第十五条定期检查规划的目的是总结规划实施的效果和经验,如发现缺陷或新的情况,可对规划作适当调整。第十六条保护规划和重要的保护工程设计,应当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七条日常管理贯穿于保护全过程。管理者的主要职责是及时消除隐患,保护文物古迹不受损伤,同时不断提高展陈质量,收集文献档案;并在保护规划获得批准以后,确保按照规划实施保护。第三章保护原则第十八条必须原址保护。只有在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使迁移保护成为唯一有效的手段时,才可以原状迁移,易地保护。易地保护要依法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九条尽可能减少干预。凡是近期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以外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并减少到最低限度。采用的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第二十条定期实施日常保养。日常保养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护手段。要制定日常保养制度,定期监测,并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和轻微的损伤。
      第二十一条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修复应当以现存的有价值的实物为主要依据,并必须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遗留的痕迹。一切技术措施应当不妨碍再次对原物进行保护处理;经过处理的部分要和原物或前一次处理的部分既相协调,又可识别。所有修复的部分都应有详细的记录档案和永久的年代标志。第二十二条按照保护要求使用保护技术。独特的传统工艺技术必须保留。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艺都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和研究,证明是最有效的,对文物古迹是无害的,才可以使用。第二十三条正确把握审美标准。文物古迹的审美价值主要表现为它的历史真实性,不允许为了追求完整、华丽而改变文物原状。第二十四条必须保护文物环境。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必须要清除影响安全和破坏景观的环境因素,加强监督管理,提出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文物保护单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筑,经特殊批准,可以在原址重建的,应具备确实依据,经过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建的建筑应有醒目的标志说明。第二十六条考古发掘应注意保护实物遗存。有计划的考古发掘,应当尽可能提出发掘中和发掘后可行的保护方案同时报批,获准后同时实施;抢救性的发掘,也应对可能发现的文物提出处置方案。第二十七条预防灾害侵袭。要充分估计各类灾害对文物古迹和游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订应付突发灾害的周密抢救方案。对于公开开放的建筑和参观场所,应控制参观人数,保证疏散通畅,优先配置防灾设施。在文物古迹中,要严格禁止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活动。第四章保护工程第二十八条保护工程是对文物古迹进行修缮和相关环境进行整治的技术措施。对文物古迹的修缮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四类工程。每一项工程都应当有明确的针对性和预期的效果。所有技术措施都应当记入档案保存。第二十九条日常保养是及时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损伤的预防性措施,适用于任何保护对象。必须制订相应的保养制度,主要工作是对有隐患的部分实行连续监测,记录存档,并按照有关的规范实施保养工程。第三十条防护加固是为防止文物古迹损伤而采取的加固措施。所有的措施都不得对原有实物造成损伤,并尽可能保持原有的环境特征。新增加的构筑物应朴素实用,尽量淡化外观。保护性建筑兼作陈列馆、博物馆的,应首先满足保护功能的要求。第三十一条现状修整是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增添新构件,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归整歪闪、坍塌、错乱的构件,修补少量残损的部分,清除无价值的近代添加物等。修整中清除和补配的部分应保留详细的记录。第三十二条重点修复是保护工程中对原物干预最多的重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恢复结构的稳定状态,增加必要的加固结构,修补损坏的构件,添配缺失的部分等。要慎重使用全部解体修复的方法,经过解体后修复的结构,应当全面减除隐患,保证较长时期不再修缮。修复工程应当尽量多保存各个时期有价值的痕迹,恢复的部分应以现存实物为依据。附属的文物在有可能遭受损伤的情况下才允许拆卸,并在修复后按原状归安。经核准易地保护的工程也属此类。第三十三条原址重建是保护工程中极特殊的个别措施。核准在原址重建时,首先应保护现存遗址不受损伤。重建应有直接的证据,不允许违背原形式和原格局的主观设计。第三十四条环境治理是防止外力损伤,展示文物原状,保障合理利用的综合措施。治理的主要工作有:清除可能引起灾害和有损景观的建筑杂物,制止可能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生产及社会活动,防止环境污染造成文物的损伤,营造为公众服务及保障安全的设施和绿化。服务性建筑应远离文物主体,展陈、游览设施应统一设计安置。绿化应尽可能恢复历史状态,避免出现现代园林手法,并防止因绿化而损害文物。第三十五条经过发掘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一般情况下,在取得研究所需资料后应回填保护,并防止盗掘。特殊情况核准露明保护的,应严格保护现状,除日常保养外尽量少加干预。无条件原址保存的构件,才允许易地保护。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曾经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地,可参照本准则的有关条款保护其地点和环境原状。第三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名城中的人文历史景观、水下文化遗产,可根据本《准则》的相关条款,制订各自的保护准则。第三十八条本《准则》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制订、通过,中国国家文物局批准向社会公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负责对本《准则》及其附件进行解释。在需要进行修订时也要履行相同程序。

怎样保护历史文化遗产(20字左右)

      1、通过向政府相关文物保护部门申请派人员来进行修复及保护。
      2、加大当地保护文化遗物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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